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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今年10件为民实事方案公布

2023-03-07 20:04:11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小学“建宿舍增学位扩食堂改厕所”实施方案》《关于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及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施方案》《关于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关于建设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关于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实施方案》《关于86家县医院重症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关于20万名城乡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实施方案》《关于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2023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关于新建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办好为民实事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有诺必践、言出必行、行必有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民实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紧盯目标任务,细化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周期管理,严把“质量关”“效益关”,真正把民生实事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满意工程”,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关于中小学“建宿舍增学位扩食堂改厕所”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中小学“建宿舍增学位扩食堂改厕所”民生实事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在除23个重点帮扶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教师周转宿舍900套。  

(二)通过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方式,重点增补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20000个。  

(三)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400个。  

(四)在全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厕所250个。  

二、原则和标准  

(一)严格规划,科学遴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近入学要求,充分挖掘城区中小学办学空间,全面盘点年内所有交付使用的各类项目,精准增补中小学学位。认真核算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厕所和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需求,按照成熟、急需原则,科学确定实施项目,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加大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集团化办学、政府购买服务、资源整合和教室功能优化等多措并举,优先增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现有富余或闲置校舍,采用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用于中小学食堂、厕所和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底线思维,保障需求。实施为民实事项目要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相结合,以每套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以满足城镇化推进需求和班额小于55人的标准加大城区中小学学位供给;以新建食堂50万元左右、改扩建食堂30万元左右,生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农村中小学食堂;厕所改造按照选址合理,蹲位数量科学,卫生条件达标等要求,本着“宜水则水,宜旱则旱”(为长远考虑,提倡建设水冲式厕所)的原则,因地制宜改造厕所,做好厕所污粪处理,满足师生如厕需求。  

三、资金安排  

全年省级统筹安排资金6.5亿元。其中:  

(一)统筹省级资金1亿元,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二)统筹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资金2.5亿元用于增补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  

(三)统筹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资金2亿元,用于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堂改造。  

(四)统筹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资金1亿元,用于中小学厕所改造。  

鼓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和统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食堂、厕所、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及城区中小学学位增补项目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台账、制定清单、细化举措、明确时限,2月底前由市州教育局将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和项目明细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在每月月初对上月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作推进进展缓慢、数据审核不把关、监督检查不到位、无法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发预警、发通报的形式,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二)审批阶段(3—4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打足时间“提前量”,督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和落实优惠政策,先期启动征地、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实施并联审批,4月底之前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  

(三)实施阶段(5—11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实施单位健全工作推进“五包抓”机制,督促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通力协作,及时帮助指导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高海拔地区要加快项目审批许可进程,抢抓项目施工黄金期。  

1.教师周转宿舍。5月份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全部开工,6月份完工率达到30%以上,7—8月份完工率达到70%以上,9月份完工率达到85%以上,10—11月份完工率达到95%以上,12月上旬前主体全部完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使用。  

2.城区中小学增补学位。5月份通过项目续建和优化现有教室功能等方式增补学位达到7000个以上,6—7月份通过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和改扩建教室增补城区中小学学位达到13000个以上,8月底前城区中小学学位增补到位。  

3.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和厕所。5月份新建改扩建食堂项和厕所项目全部开工,6月份完工率达到50%以上,7—8月份完工率达到90%以上,9月份争取改扩建食堂和厕所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11月底前新建食堂和厕所项目全部投入使用。  

(四)督查阶段(5—11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健全“周周有报表、月月有通报、推进有调度、督查有实效”工作机制,每周掌握和了解中小学食堂、厕所、教师周转宿舍、增学位建设项目推进进度。逐月逐季度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确保项目推进进度可靠、账实相符。  

(五)验收阶段(12月)。12月10日前,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对实事工作进行结项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李  刚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国珍 省教育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市(州)政府  

实施单位: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底。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工作。市(州)政府作为协调指导主体,负项目推进进度的督促责任,县(市、区)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和使用好建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项目审批“网报制”、市县责任“包抓制”、项目进度“周报制”、项目开工“台账制”、项目推进“通报制”、项目竣工“销号制”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人、目标明确、进度管控。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把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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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及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及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其中,兰州市7.7万人、嘉峪关市0.6万人、金昌市1万人、酒泉市1.4万人、张掖市2万人、武威市1.8万人、白银市2.6万人、天水市4万人、平凉市2.6万人、庆阳市2.5万人、定西市1.7万人、陇南市1.5万人、临夏州1.8万人、甘南州0.4万人、兰州新区0.4万人。  

(二)实施范围。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全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三)资金安排。  

通过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和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促进城镇新增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2月份开始,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力争11月底前完成任务。  

2.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12月中旬,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张锦刚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3年11月底。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规定,强化业务培训,按月统计调度,严格数据质量管控,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规范管理使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2.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全面贯彻就业优先战略,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8—2025年)》《甘肃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21—2023年)》要求,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项目化培训,大力推行嵌入式和订单式培训模式,促进培训就业一体化。纵深推进“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完成培养选拔300名创业达人、1000名创业新秀、10000名新锐创客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新建一批高质量创业孵化载体,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业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等公共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促进供需对接匹配,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3.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重点通过市场招聘、基层就业项目、开发政策性岗位、自主创业、就业见习等多种渠道帮助实现就业。对农民工群体,健全完善省外、省内劳务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作用,广泛搭建线上线下信息平台,提供更多城镇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对退役军人群体,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扶持就业创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健全完善台账,精准开展“一人一档一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认真开展检查督查,指导各地依托大就业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街道、社区实名制就业台账,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就业时间、就业状态等记录完整规范、真实准确。严格落实就业统计法规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提高就业数据统计质量。  

二、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目标任务。  

2023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二)实施范围。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藏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本方案中的“未就业”以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判断标准。  

项目单位范围: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三)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对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  

(四)实施步骤。  

1.任务分解(4月底前)。发布项目公告,向各市(州)分解下达招聘指标任务。  

2.供需对接(5至8月)。各地开展项目政策宣传解读。7月,各地根据确定的用人单位资格条件,征集、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向用人单位分解招聘指标。8月底前,组织用人单位和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对接,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  

3.人员上岗(9月)。用人单位组织聘用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总结评估(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人社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组织专人对为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张锦刚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3年11月底。  

(七)保障措施。  

1.靠实工作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市县政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任务落实,及时做好补贴发放等各项工作。  

2.严格政策要求。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期间允许招聘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服务项目、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招聘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市县在剩余补贴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员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强化督促检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市县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保障各项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关于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完成2023年全省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扩建或新建方式,在全省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达到478个,占全省乡镇(街道)总数的35.2%,其中街道127个,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乡镇351个,覆盖面达到28.5%。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考虑服务数量。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布局,充分考虑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优先在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乡镇规划建设,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二)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坚持以改扩建为主,充分挖掘现有社会资源,采取改造提升空置养老设施、闲置公共用房等方式解决场地问题,最大限度做到资源整合、高效利用。  

(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坚持需求导向,在各地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乡镇申报建设需求;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把关;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评估;省民政厅综合评定后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三、建设标准  

(一)面积要求。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二)基本功能。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1.有日托、全托床位。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照料护理服务。  

2.有供餐助餐设施。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和餐厅,为在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3.有休闲活动场所。配建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4.有医疗康复区域。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5.有上门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在中心内活动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同时,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购、助浴、助安等服务。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主体。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助、委托运营等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第三方运营管理。  

(二)监管责任。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重点对内部管理、安全生产、作用发挥、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运营方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三)服务收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坚持公益属性,提供微利服务,对供餐、送餐、上门服务等服务项目确定合理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营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贴,激发内生动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资金安排  

省、市、县三级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补助250万元,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财政每个补助125万元,市(州)财政每个补助5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个补助75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25亿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自筹。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底前)。省级制定《关于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甘肃省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选址。  

(二)项目实施阶段(3—9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资金配套、招投标、项目施工等工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10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市级民政部门制定评估验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设施配套、服务功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项目运营阶段(11—12月)。市、县民政部门指导督促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投入运营、开展服务,查漏补缺、提升完善相关工作,组织岗前培训。同时,认真梳理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12月2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七、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赵金云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任燕顺 省民政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  

实施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  

八、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底。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查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医养结合相关工作。市(州)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推进督促,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把工程质量。项目建设中,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要求,督促施工方严格把控原材料、施工、设施设备等质量。项目验收中,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建筑主体、适老化设施、消防、食品等配套设施设备质量评估把关,确保建设标准符合各方面要求,形成验收报告。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每月调度进度,通报市州、县区排名,每季度召开全省视频推进会议,督促进度、交流经验、鞭策后进;适时召开全省现场推进会议,学习先进经验,保质保量按计划推进。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现场跟踪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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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完成2023年全省建设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的方式,建设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考虑覆盖人群。坚持以老年人口数量和现实服务需求为基础,结合本地习俗和生活习惯,优先在老年人口数量多、居住相对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村规划建设。  

(二)有效利用闲置资源。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通过盘活闲置资源,对靠近村委会、居住人群较集中的校舍、卫生院、现有养老设施等闲置场所改造提升,解决场地问题;配齐必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休闲活动等服务。  

(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坚持需求导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乡镇对所辖村老年人数量、闲置资源、村落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申报建设需求;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把关;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评估;省民政厅综合评定后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三、建设标准  

(一)面积要求。村级互助幸福院选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面积不做硬性规定。  

(二)基本功能。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具备以下“2+N”服务功能:  

1.有供餐助餐设施。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和餐厅,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村上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有休闲活动场所。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配建洗衣间、洗浴房、小卖部、理发室、休息室(躺椅、按摩椅),拓展助洁、助浴、助购、日间照料等服务;和村卫生室签约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主体。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运营。  

(二)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成本管理。开展休闲活动不收取费用;餐费按成本价收取;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村民互助、志愿者服务、发展院办经济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运营。  

(四)互帮互助。积极倡导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相服务。同时推动邻里互助、志愿者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五、资金安排  

省、市、县三级对村级互助幸福院每个补助20万元,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市(州)财政每个补助4万元,县(市、区)财政每个补助6万元。省级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村级互助幸福院改造提升和设施配套,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自筹。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底前)。省级制定《关于建设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的实施方案》《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选址。  

(二)项目实施阶段(3—7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资金配套、改造提升,配齐餐厨用具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市、县两级政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8—9月)。县级民政部门制定评估验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设施配套、服务功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项目运营阶段(10月)。市、县民政部门指导督促村级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营、开展服务,查漏补缺、提升完善相关工作,组织岗前培训。同时,认真梳理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10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七、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赵金云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任燕顺 省民政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  

八、完成时限  

2023年10月底。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查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市(州)政府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推进督促,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每月调度进度,通报市州、县区排名,每季度召开全省视频推进会议,督促进度、交流经验、鞭策后进;适时召开全省现场推进会议,学习先进经验,保质保量按计划推进。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现场跟踪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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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实施方案  

为做好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具有甘肃户籍且在甘肃省内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2023级的困难家庭子女进行学业资助(包括: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3级新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3级新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二、实施标准  

(一)学业资助。入学前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子女发放资助金。资助对象入学就读后,通过在校资助项目缓解困难家庭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负担。根据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发的《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校就读的本专科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学子关爱。在发放资助金的基础上,将全体受资助学生纳入共青团、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重点联系服务对象,建立长效扶助机制,服务受资助学生健康成长、努力成才。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在传递党和政府关怀温暖的同时,组织引导受资助学生返乡就业创业,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1.勤工助学。发挥勤工助学平台育人作用,各高校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立足精准资助,优先考虑困难家庭子女。同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2.关爱服务。将全体受资助学生纳入共青团重点联系服务对象,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协调相关省、市团委联同当地相关高校共同帮扶受资助学生,受资助学生入学后,在后续学业资助、跟踪培养、辅导关怀等方面持续开展关爱服务,有效服务受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励志成才。结合共青团组织开展的“千校万岗”就业精准帮扶行动,开展结对就业服务,省、市、县和高校团干部面向困难家庭大学生进行结对帮扶,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实习见习等服务,帮助解决就业困难。  

3.人才培育。扩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参与面,持续开展好“挑战杯”“创青春”等品牌项目,组织困难家庭学生在科创实践中学习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引导和激励困难家庭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困难家庭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  

4.返乡实践。结合全国大学生“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引导受资助学生返乡就业创业。设立政务实践、企业实践、公益服务、社区服务、兼职锻炼、文化宣传、网络“云实践”等实践内容,按照“因需设岗、按岗招人、双向选择、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团委的“生源地”优势,利用家乡资源创造条件、做好保障,采取线下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搭建在外学子与家乡常态化联系的实践桥梁。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1月至3月)。  

认真研究制定《2023年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2023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实事方案正式印发后,指导并督促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省、市、县全部建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  

(二)政策宣传(2月至7月)。  

学生资助项目启动实施后,通过主流媒体,以及省、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团省委组织省、市、县三级团委通过门户网站和团属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受资助群体知悉惠民政策。  

(三)社会筹资(3月至7月)。  

省、市、县三级团委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关注,踊跃捐资。主动联系对接央企、省属企业、公益基金会和东西部对口协作团组织,争取助学资金支持。全省各级团组织捐资助学资金统一汇入省青基会统筹安排。  

(四)业务培训(6月)。  

就推进实施学生资助项目,对市、县两级教育、民政、团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干部进行培训,确保熟悉掌握政策内容,明确信息采集、社会筹资、统计审核、资金发放、关爱服务等重点环节工作流程和目标责任。  

(五)摸底统计(6月至7月)。  

市、县两级团委结合同级教育、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家庭考生相关信息,开展入户走访,摸底统计资助学生基础数据。  

(六)统计名单(7月至9月)。  

1.结合招生录取工作,省教育厅对具有甘肃户籍且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2023级的学生数量及基本信息分批进行统计,第一批统计对象为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3级新生,第二批统计对象为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3级新生。统计数据信息分批提交团省委。  

2.省民政厅收集汇总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含“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交团省委。  

3.团省委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提供的数据信息,通过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形成受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反馈至各级团委。  

4.市、县两级团委联合同级教育、民政部门对受资助学生初步名单进行认真复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县级团委对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团县委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误后,市、县两级责任部门签字盖章确认,逐级上报团省委。  

5.团省委汇总全省拟资助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审核无误后,最终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并将信息录入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  

(七)发放资金(8月至9月)。  

团省委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按照资助标准,分类分批发放资助金,资助金通过银行直通车的形式直接汇入资助对象专用银行卡账户。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于8月20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学生于9月5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学生入学前,举办资助金发放仪式。  

(八)补充发放(9月)。  

在前两批资助金发放完成后,对资助对象再次进行审核,对因高校补录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发放资助金的资助对象,经教育、民政、团委等部门审核无误后,于9月30日前按照资助标准补发资助金。  

(九)跟踪管理(10月)。  

1.资助金全部发放完成后,团省委组织市县两级团委对受助学生按照总数30%的比例(其中,省级抽查10%,市县两级抽查20%)进行抽查回访,跟踪掌握资助金到账使用情况。  

2.县级团委通知受资助学生于10月20日前将《入学回执单》和入学缴费票据上传至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予以审核。对于录取后未入学的学生,按照规定取消其资助资格,退返资助金。  

(十)学子关爱(长期)。  

在发放资助金的基础上,将全体受资助学生纳入共青团、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重点联系服务对象,建立长效扶助机制,多部门联动共同服务受资助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组织引导受资助学生返乡就业创业。通过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受助学生的现状跟踪和精准服务,并择优纳入甘肃省青年人才库。  

四、资金安排  

学生资助资金59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5500万元,团省委向社会募集资金400万元,年末进行清算。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董安宁 团省委书记  

牵头单位:团省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各市(州)、县(区)团委、教育、民政部门  

六、责任分工  

团省委:牵头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运行维护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关注,依托希望工程筹集400万元项目资金。组织发放资助金,并组织各级团委和教育部门开展跟踪管理。组织开展困难学生关爱服务、返乡实践,协调相关省、市团委联同当地相关高校共同帮扶受资助学生,联系省外高校团委做好困难家庭学生入学后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评定发放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和高校开展勤工助学、人才培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省教育厅:连同市、县教育部门统计汇总并审核确定2023级入学新生数据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省内院校困难家庭学生入学后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评定发放工作。联合高校、共青团组织开展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和人才培育工作。及时提供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所需数据。  

省民政厅:连同市、县民政部门统计汇总并审核确定困难家庭学生数据信息。及时提供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所需数据。  

省财政厅: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实施。  

七、完成时限  

2023年2月开始实施,11月完成学业资助各项工作任务,并长期开展学子关爱服务行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民办实事学生资助项目由团省委牵头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实施项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密切配合,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实施,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定高效、覆盖面广、可行性高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关于86家县医院重症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县级医院加快提升重症患者救治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86个县(市、区)各选择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名单见附件1),为每家医院补助400万元,通过病房和供氧管路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组建培训等,每家医院新增重症救治床位10张,推动县级医院加快提升重症患者救治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病房和供氧管路改造。选择医院住院部相对独立楼层或区域,通过病房和供氧管路改造,设置10张床位的重症监护病区。重症监护病区内单间病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病房应保证床间距不少于2.5米。病房的装修应充分考虑便于清洁、防静电和防火的要求。为便于观察,病床之间、病床与中心工作站之间尽可能保持视觉通透,病房之间可使用半玻式隔断,中间装配窗帘。每间病房应当有较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足够的非接触式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每个病房均应配置不间断电源系统,功率至少满足病房照明和诊疗设备应急需要。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医用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建议为每张重症监护病床配备能变换角度和焦距的高清视频和音频系统,尽量满足日常查看、远程查房、远程会诊、家属探视等功能需要。  

(二)设备购置。重症监护病区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检查和治疗设备,配置适合重症患者使用的病床,配备防褥疮床垫,以保证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重症监护病区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转运监护仪、简易呼吸球囊。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设备,如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管道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呼吸机、排痰机、输液泵、微量注射泵、肠内营养输注泵等(具体见附件2)。  

(三)信息化建设。配置功能齐全的医疗信息系统,能够收集各种诊疗和护理信息,并连接医院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能满足临床医疗护理、科室行政管理、远程医疗等综合功能需求。  

(四)人员组建培训。每家医院应根据重症床位人员配备标准(1张重症床位配备1名医生和2.5—3名护士),通过招聘或抽调呼吸、心血管、神经和其他相关专业医务人员等方式,组建重症救治团队,并进行系统性重症医学专业培训,使其具备重症患者救治能力。同时,各医院应加大临床辅助科室相关业务培训,力争使院内相关科室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监护病区提供超声、影像、生化、免疫、病原微生物、药学等相关检验和检查服务。  

三、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统筹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12380万元,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11620万元,省财政新增预算安排10400万元,共计投入34400万元,为86个县医院各补助400万元,进行重症监护病房和供氧管路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组建培训等,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同级财政配套(详见附件3)。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1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建设标准,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医院完成床旁监护系统、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呼吸机、排痰机、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等医疗设备采购和人员组建培训。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确保辖区各项目医院能开展重症患者救治。未完成供氧管路改造的医院前期可以使用氧气瓶供氧,同时进行重症监护病房和供氧管路改造。  

(二)第二阶段(2—4月)。各项目医院按标准完成重症监护病房改建、供氧管路改造、所有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并持续开展人员培训。  

(三)第三阶段(5—6月)。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各市州完成项目自评,省级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赵金云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郭玉芬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相关市(州)政府  

实施单位:86个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3年6月底。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86个项目县(市、区)政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建立为民实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二)落实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县(市、区)财政根据建设需求和经费缺口配套资金,并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相关市(州)政府组织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照实施步骤,对辖区项目医院项目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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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万名城乡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万名城乡妇女“两癌”免费检查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省20万三年内未受检的33—64岁城镇低收入妇女和农村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及兰州新区。  

三、项目内容  

(一)检查对象。采取自愿原则,对全省3年内未受检的33—64岁城镇低收入妇女和农村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低保、特困供养、下岗、无业、公益性岗位、打零工等无体检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妇女均可参加。所有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对象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检查内容。  

1.宫颈癌检查。包括妇科检查、HPV检测、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包括乳腺临床检查、乳腺彩色B超检查、乳腺钼靶机X线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2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进行摸底登记,下达任务数。市县制定具体方案,细化任务。  

(二)项目实施阶段(3—10月)。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接受检查,建立检查资料档案。  

(三)评估检查阶段(11—12月)。完善项目基础资料,配合省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资金管理  

妇女“两癌”检查费用为120元/人,包括初筛费用和复诊费用。按照省市县5∶2∶3的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200万元。由市县政府落实配套资金后,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市、区)妇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项目监督和检查  

(一)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县(市、区)政府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二)省政府妇儿工委配合省政府对各市州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的目标任务、运行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县(市、区)政府也要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任务如期完成。  

七、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马  琨 省妇联主席  

牵头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  

配合单位: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八、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省政府妇儿工委牵头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省妇联负责指导基层妇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进行摸底登记,开展妇女健康宣传培训,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接受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建立转诊机制;指导市县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初筛机构、复诊机构。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工作。  

(二)细化工作流程。各地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充分掌握应检人群的流动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外出务工妇女可在返乡期间组织检查。对在省内的外出务工妇女,可采取灵活、就近、便捷的措施在临时居住地进行检查。承担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检妇女的随访服务,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本人。动员初筛阳性对象到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诊,对经多次动员仍未复诊以及失访的初筛阳性对象将其信息反馈到基层妇联,做好随访服务。通过国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报送项目信息,内容包括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和个案登记表。同时,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各市州妇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要将市(州)、县(市、区)完成检查人数、开展宣传教育、资金落实等工作运行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进行专题汇报,直至项目完成。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癌”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对质控结果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及时向初筛机构反馈检测报告。采用PCR检测方法进行HPV检测时,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四)强化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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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2023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任务,结合实际,依据《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紧扣“搬出安全”,聚焦“应搬早搬、应搬尽搬”,坚持以点带面、以户带村、整体推进,鼓励整村、整组(社)、整山头、整沟壑搬迁,优先将地质灾害威胁区和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内受威胁程度严重的搬迁对象纳入2023年搬迁计划,稳步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现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多重效应。  

全省2023年搬迁任务共计4万户152286人。其中,《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2023年度搬迁计划30000户(含因灾新增搬迁和鼓励整村、整组(社)搬迁预留指标2000户),2022年因灾新增、“先行先干”确定10000户(见表1)。按类型分:地质灾害威胁区24442户、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1732户、地震灾害危险区4843户、生态敏感区6707户、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242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4户;按市州分:张掖市7804户、陇南市6432户、临夏州5287户、武威市3764户、定西市3286户、白银市2534户、金昌市2146户、兰州市1781户、平凉市1684户、甘南州1192户、酒泉市992户、天水市877户、庆阳市22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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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搬迁安置  

认真分析总结2022年搬迁安置工作及安置调整情况,优化完善2023年搬迁安置方向及方式,坚持以县城及乡镇安置为主,以中心村、乡村旅游区安置为补充,积极引导群众到有就业条件的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安置,逐步转变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生活好、能融入”的目标。  

(一)安置方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系统性布局、多元化安置。县域内可安置的,原则上坚持县域内安置;县域内受地形地貌等立地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选址安置的,综合考量群众意愿、产业布局等要素后,可由市级统筹、跨县安置;市域内无法安置的,由省级统筹安置。  

(二)安置方式。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  

根据初步调查统计,集中安置24024户,占63.2%;回购房安置11096户,占29.2%;自建房安置2880户,占7.6%(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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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安置。  

(1)依托县城安置。在县城建设集中安置区,鼓励有条件的搬迁群众进城安置。  

(2)依托小城镇或产业园区安置。在有条件的乡镇内或产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引导搬迁群众集中安置。  

(3)依托中心村安置。在靠近交通要道、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生活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引导搬迁群众就近集中安置。  

(4)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等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引导周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适度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  

(1)回购房安置。采取购买省内城乡已有的空置房屋、已建成的商品房等方式分散安置搬迁群众。  

(2)自建房安置。利用镇村闲置建设用地,采取自建方式分散安置搬迁群众。  

三、工作步骤  

各市(州)、县(市、区)按照2023年9月底完成全年搬迁工作任务的60%,12月上旬完成全年搬迁任务的时间进度统筹安排工作,及时下达工作任务和资金,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期完成安置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配套工程,及时拆旧复垦复绿,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搬迁目标任务。  

(一)搬迁对象确定阶段(1月—3月)。省领导小组搬迁范围和对象认定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统一划定并下发2023年搬迁范围。市县依据划定范围精准开展摸排工作,对“地质灾害威胁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地震灾害危险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搬迁群众动员摸底,精准掌握搬迁户数、人数、经济状况、住房现状、耕作条件、搬迁意愿、安置方向、安置方式等基本情况,逐户签订搬迁协议(含拆旧复垦协议),做到基础工作扎实可靠、精准无误,避免对象认定反复“返工”。逐级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规范、及时上传矢量数据,形成搬迁数据库,向省直相关部门预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启动县认定、市审核、省复核程序。搬迁对象认定过程中发现条件不符或搬迁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总量不变、类型不变、一退一补的原则动态调整。省级复核未通过的不予纳入2023年度搬迁计划,各地上报备案的2023年度搬迁范围及对象,未经同意不得调整。  

(二)规划选址建设阶段(4月—11月)。结合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把规划任务与安置选址、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深度融合,积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村庄规划等,科学合理选址,规划今年、谋划明年,做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四避开”,靠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和中心村“四靠近”,达到产业能升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四达到”,杜绝“点将式”“搭车式”、原址重建、房前搬到屋后、从旧的隐患点搬到新的隐患点等现象。  

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美丽乡村建设,通盘考虑安置点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培育、绿化等空间布局,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确定建筑风貌、住房户型,凸显文化特征和地域特色。  

提前谋划解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需求,新建安置点均衡布局、合理配建水、电、路、污水管网、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养老、托幼、商贸物流等公共服务,扩建安置点在原有配套设施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加强安置点护坡砌筑、道路硬化、排水渠设置等建设细节把控。依规完成设计、图审、立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案》要求,强化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各方责任,确保质量安全,打造精品工程、民心工程。  

(三)搬迁安置入住阶段(4月—12月)。市县政府按照“建成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加快工作节奏,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于12月底前完成搬迁入住。迁入区搬迁群众安置房户主名称(不动产登记证书)要和迁出区搬迁群众住宅户主名称“一一对应”,不得采取“投亲靠友”安置形式,避免造成搬迁群众居无定所。  

迁出区协助搬迁群众处置家庭资产,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搬迁运送等相关具体工作,做好就学就医、养老医疗等社会管理关系划转准备工作。迁入区打通安置点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加强水、电、路、污水管网、网络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一应俱通,群众入住后快速进入正常生活状态。同步做好随迁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农业生产用地调整和确权登记、户籍医保社保转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迁移至城镇的群众继续享受原有惠农政策不变,保障搬迁群众权益。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扎实做好安置区党组织调整完善、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抓党建促搬迁。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关爱搬迁群众行动,帮助解决生活融入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土地综合利用阶段(5月—12月)。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要求,当年搬迁的,不迟于第二年6月底前拆旧、9月底前复垦复绿,杜绝“两头都占、两头都不稳”现象。县(市、区)202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迁出区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迁出区房屋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旧房拆除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组织拆除;宅基地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注重迁出区土地开发和生态修复。对实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乡镇、村开展低效、闲置、零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加大“空心村”废旧宅基地收缩整合力度,鼓励迁入区搬迁安置用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县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落实安置用地。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发展规模经营,对原有承包地和复垦增加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  

(五)验收阶段(4月—次年2月)。制定印发《2023年度验收方案》,优化完善乡镇自验、县区初验、市州验收、省级抽查、专项验收工作程序,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搬迁程序履行、房屋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发放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扎实开展2023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工作。采取平时验收和年终验收相结合方式,市、县应搬迁一批、验收一批,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市(州)、县(市、区)政府于12月上旬前完成初验及验收工作并申请省级抽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抽查验收,拆旧、复垦等跨年度完成的工作按照验收方案规定执行。  

四、回头梳理  

坚持政策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省级督导、市级统筹、县乡落实、部门跟进”,对标对表全面系统对2022年搬迁工作进行“回头看”。  

(一)回访群众搬迁情况。紧盯2022年度目标任务,对建成已装修待入住的3892户群众,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4月底全面完成搬迁入住。对已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统计,梳理排查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对因搬迁后生产生活困难群众,分门别类、台账管理、科学统筹、一户一策,由市县负责开展产业帮扶和生活帮助,确保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稳步提高。  

(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持续加大迁入区“水电路渠气网”等基础设施和就医、就学、文化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整改力度,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三)夯实产业富民基础。结合迁入区已有产业和2022年规划计划,充分尊重民意,精准谋划产业,高效布局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大型安置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集贸市场等,引导临近产业园区的大型安置区配套建设社区工厂、商贸流通站点、休闲商业街区等,指导农村集中安置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鼓励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增加群众多元化就业增收渠道,持续夯实产业富民基础,彻底解决搬迁群众后顾之忧。  

(四)促进拆旧复垦复绿。坚持“一户一宅”政策,聚焦迁出区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紧盯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和复垦复绿,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9月底前完成复垦复绿,为有效衔接“增减挂”政策承接奠定基础。同步跟进迁出区群众耕地耕种和管理方式,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兜牢粮食安全底线。  

(五)组织开展专项验收。按照《2022年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验收方案》,按程序组织开展搬迁工作专项验收。对不符合搬迁政策的,由市县负责做好问题整改和群众妥善安置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金融支持。落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搬迁户每户财政补助10万元。同时,对有贷款意愿的搬迁户,每户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省、市(州)、县(市、区)按8∶1∶1的比例贴息,期限5年。  

市(州)、县(市、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各类补助资金,争取专项债支持,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地震、住建、应急等部门各类政策或项目资金。积极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扩大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产业发展贷款、个人就业创业贷款、住房及装修贷款等金融产品推广力度,优化贷款流程,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综合整治,支持搬迁群众通过抵押贷款获得创业基金,最大程度满足搬迁群众需求。通过加大资金筹措和整合力度,拓宽资金整合渠道,形成“10+‘5’+N”资金筹措“政策包”。  

(二)税收支持。税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中关于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搬迁群众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方面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对搬迁安置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土地支持。开通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保障迁入区建设用地需求。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结余指标省内调剂或跨省域交易,获得收益主要用于迁入区建设。搬迁后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后,腾退的建设用地除符合条件的可用于跨省交易外,其余的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挂钩使用。各地对安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对新增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要求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先补后占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在用地审批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确保县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且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市(州)政府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前提下,迁出区搬迁群众土地(山林、草场)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不变(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改造安全区域原有住房,形成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的用于存放农机、化肥、农药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用房(每户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四)社会保障支持。加强搬迁对象社会保障,搬迁群众与安置区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做好搬迁群众中低保、特困等对象由迁出区到迁入区的救助工作。  

(五)产业就业支持。鼓励迁入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就地就近配套培育产业,引导搬迁群众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冷链仓储、商贸物流、初级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组织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资产收益分红等多种措施,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六)其他政策支持。省级相关部门对照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政策信息,在产业项目、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优化完善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加快制定规划选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拆旧复垦、就业帮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六、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雷思维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丁巨胜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成员单位、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  

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  

七、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底。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搬迁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区落实”机制。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搬迁政策,统筹补助资金,研究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党委、政府加强统筹谋划,靠实工作责任,县级党委、政府是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搬迁工作的具体落实。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工作专班力量,配备搬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养,提供有力人员保障。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同向发力,有力有序推进搬迁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调度检查,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责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认真梳理研究国家政策和省级方案、标准,坚持目标导向,坚持系统思维,明确时间节点,严密工作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救灾减灾、生态补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交易等相关政策的切入点和契合点,打好“组合拳”,为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省直有关部门科学组织省级搬迁范围划定,选派专业水平高、工作业务熟的专业技术人员,精心指导市县搬迁范围及对象认定审核,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技术管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数据库建设,制定数据库标准,指导市县填报录入,管理、分析全省搬迁数据信息,做到搬迁工作有迹可查、查有可循。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县(市、区)录入上报数据,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数据库信息及时准确,数据信息与实物工作一一对应。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数据库建设使用,高质量、按时限做好数据库搬迁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做到数据库搬迁对象精准无误,资料齐全完备,数据标准规范、真实准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以县(市、区)录入、市(州)审核上报的即时数据信息形成各类通报、简报、汇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登记入账,作为抽查检查及年终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工作机制。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开展年度搬迁工作的验收。加大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建立搬迁工作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实行周报告、旬汇总、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制度。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分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季度在搬迁工作进展快、安置效果好的市县召开调度会议。省搬迁办在7月和10月对各市州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评估,对按时完不成本年度任务的核减搬迁指标,调整到完成任务较好市州,同时按比例核减下年度搬迁指标。次年2月底前对全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抽查验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全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借鉴推广复制的典型材料,不断提升搬迁效果和成色。加大搬迁工作宣传和氛围营造力度,通过书画摄影征文作品展览、微视频征集大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省关心支持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农村水利惠民工程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包括调蓄设施、灌区改造和农村供水三类项目:一是建设水库(池)17座,新建淤地坝50座。二是实施6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和19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三是实施33处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  

二、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为民实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供水安全,使水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政府主导,全力而为。为民实事工程建设实行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压实责任、合力推进。市县政府全面负责工程前期、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三)改革创新,两手发力。把改革创新作为为民实事的重要驱动力,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13个市州、兰州新区、55个县区和省景电中心、省疏勒河中心、省引大中心3个省级单位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季度。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开工复工一批项目,做好其余工程开工准备,其中水库(池)复工16座,农村供水工程开工16处。做好其余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力争完成投资3.34亿元。  

(二)第二季度。水库(池)复工1座,开工建设5处大型灌区、19处中型灌区改造和17处农村供水工程,继续实施已开工项目,做好其余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力争完成投资7.66亿元。  

(三)第三季度。开工新建50座淤地坝和1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继续实施已开工项目。力争完成投资8.35亿元。  

(四)第四季度。水库(池)主体建成4座,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3座。50座新建淤地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25处大中型灌区改造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完工22处,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1处。力争完成投资7.72亿元。年内建成完工和主体工程完工项目做好资料整编和验收等工作,其余续建工程做好下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  

五、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投资27亿元,部分工程建成完工,部分工程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一是对于调蓄设施,完成投资13.05亿元,其中水库(池)主体建成4座,其余13座完成年度建设任务;50座新建淤地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二是对于灌区改造,完成投资6.12亿元,25处灌区改造均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三是对于农村供水工程,完成投资7.9亿元,其中建成完工22处,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1处。  

六、资金安排  

年度估算总投资27亿元,其中拟争取中央投资8.64亿元,省级投资0.65亿元,市县配套资金1.48亿元,政府债券10.02亿元,社会资本和银行贷款4.77亿元,其余1.51亿元资金由市(州)、县(区)政府优先使用行业资金,统筹使用到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等解决。  

七、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李 刚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牛 军 省水利厅党组书记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  

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水利厅负责通过中央补助和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积极筹措中央和省级投资所需资金。市、县政府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筹措、质量管控、建设进展、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强化工作举措,细化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适时分析研判、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大工作调度。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州政府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省水利厅成立专班,积极与市县政府衔接落实政府债券等资金投入,并分市州、分类型、分工程全过程调度,压茬推进,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市县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清单管理、会商调度等工作机制,紧盯节点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反馈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水利厅加强监督检查,从前期准备、工程建设、质量管控、实施进展等方面开展跟踪指导,重点督促实施主体职责履行、任务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情况,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既定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资金监管,不得以任务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广泛宣传引导。建立宣传联动机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加大水利为民实事宣传力度,抓好工作经验及成果宣传,在相关媒体开展系列宣传和深度报道,提升社会各界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关于新建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完成新建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在全省新建1万公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现约4000个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力争自然村(组)通硬化路率达到86%,支撑乡村建设行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二、支持政策  

省级执行“以奖代补”政策,发挥奖补资金的撬动作用,按照每公里20万元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中央车购税资金和省级资金筹措补助。在省级奖补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要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政府一般债券、产业发展扶持等资金,保障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底)。县(市、区)政府统筹考虑自身发展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实际,结合村庄规划、乡村振兴重点示范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全面摸排撤并建制村、移民搬迁村、空心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村,合理更新建设项目库,科学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加快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11月)。各县(市、区)要细化举措、倒排工期、加快进度、保证质量,确保11月底按期、高质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验收阶段(11月底前)。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群众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陈得信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刘建勋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市(州)政府  

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  

五、完成时限  

2023年11月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项目建设。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协同联动”方式,统筹各方力量,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二)严格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坚决守住“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地”三条红线。严格把关项目质量,确保项目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  

(三)强化项目管理。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项目原则上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实施的项目应一并纳入监管范畴。严格落实“七公开”“三同时”制度,严把工程设计关、原材料质量关口,严格考核验收,做好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建设意愿,邀请群众参与质量监管等环节。财政、发改、审计、自然资源、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应共同参与项目验收。  

(四)健全长效机制。项目建成后,统一移交村委会管理养护,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管、自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自然村(组)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治共享范畴,将爱路护路养路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吸纳群众参与,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积极性,实现公路养护与管理、群众就业和增收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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