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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兰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3-11-06 21:51:10        来源:奔流新闻

奔流新闻讯(记者 欧阳海杰)奔流新闻记者从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取消了两项收费项目,分别是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第1层 3.00 元/平方米,其他楼层3.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3.00元/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电收费:0.0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奔流新闻记者注意到,《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2016年8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兰州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已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也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不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中央空调、供暖加压换热等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的建筑物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很多业主购买房屋后并未入住使用,物业费该怎么收?新《办法》提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提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半年进行预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据悉,新《办法》适用于兰州市主城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兰州市物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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