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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提前吃午饭被辞退 江苏海安法院:违法,赔2万

2023-12-08 16:54:42        来源:奔流新闻

员工多次提前下班前往餐厅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2021年,小王入职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遂于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两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法院。

小王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已经到了12时03分,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提前就餐并不是其一个人的行为,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严重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小王所在的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当月,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该制度的培训学习,小王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

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时50分到12时3分不等。2022年12月12日,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所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海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应给犯错员工改正的机会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到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因此在管理和考核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工作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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