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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快递擅自放驿站最高罚3万元!

2024-02-26 17:30:34        来源:奔流新闻

奔流新闻讯(记者 欧阳海杰)没接到电话,快递已经被签收;明明地址已经精确到单元和门牌号了,还是要放在驿站;大件、重件不送上门,需要自取……网购人日常遇到的以上这些情况,快递新规解决了。

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公布修改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以来,快递未经用户同意投入快递柜、驿站等行为备受争议。《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诸多要求。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时,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

《办法》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依照《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奔流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投递服务要求也在不断提升,2018年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在配送范围内,消费者要求送货上门,快递员应当送货上门。

2022年,国家邮政局在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即快递新国标)意见时,强调了用户对于快递服务的选择权。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需向用户提供选择渠道,让用户可以选择差异化快递服务。在上门投递环节,对投递次数作明确要求,并提出对于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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